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外字[1996]21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办理。
此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