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计算机广域网络方案报审制度的通知》国税函[1996]6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总局要求,我区国税系统各地、州、市凡拟建本地区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的,应将你局的建设方案报自治区国税局计算机管理中心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计算机广域网络方案报审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