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局、办、计划单列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