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