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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