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县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民政局或者县民政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修改前的条文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199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