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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92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