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92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