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调整如下:退休人员每人每年管理经费标准由30元提高到100元。管理经费的开支项目,列支渠道等仍按京人退(1990)第5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1991年元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