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商务主管部门,财政省直管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原《广东省省级扶持企业收购国际著名品牌及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3〕23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广东省省级扶持企业收购国际著名品牌及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2014年5月29日
广东省省级扶持企业收购国际著名品牌及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财政扶持企业收购国际著名品牌及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财政扶持企业收购国际著名品牌及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72 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企业收购国际著名品牌、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和推动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工作等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批复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配合省商务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负责抽取评审专家、实施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办理专项资金审核立项及报批手续,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 各地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当地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突出使用重点,并做好资金的使用审批、档案保管、预算执行等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商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条件和扶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收购国际著名品牌。
(二)创建国际著名品牌。
1.创建国际著名品牌研发费用。
2.培育国际著名品牌。包括境外商标注册、设立境外品牌营销网络和研发设计机构、品牌境外宣传推广等。
3.扶持区域品牌打造国际著名品牌。
(三)服务贸易企业引进国外技术及开拓国际市场。
1.中医药检测服务平台等服务贸易公共平台建设。
2.引进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再创新,并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或专利证书的。
3.引进境外工业设计技术(建筑设计除外)。
(四)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扶持商务部或省认定的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1.基地区域品牌培育。
2.为基地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基地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和基地内企业抱团开拓国际市场。
4.农产品示范基地内骨干企业质量可追溯体系升级。
(五)省政府要求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收购与创建国际著名品牌、促进服务贸易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必须是依法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
(二)申报示范基地资金的单位为商务部或省认定的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
(三)符合专项资金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资金扶持方式。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安排使用。符合股权投资条件的按规定实行股权投资,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参照省的做法制订。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资料。专项资金的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申报,逐级报送至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由市商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顺德区、财政省直管县由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直接向省申报,并抄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省级企业(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由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并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符合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条件的,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逐步实行专项资金目录和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商务厅按程序提出专项资
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安排额度、分配方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
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获批后的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报批。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审批结果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依规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组织专家评审、项目验收等管理费用,原则上从省商务厅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确需新增安排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列支。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必须依托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门户网站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公开信息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等情况,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第七章 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各市商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各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扶持企业收购国际著名品牌及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3〕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