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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商贸局、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电子商务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3年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对基础扎实、成长性好、辐射带动力强、具有示范意义的电子商务平台提升拓展给予补助;对“三维”对接形成并落地的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给予优先支持;对达到一定规模条件的电子商务集聚区给予补助。对获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牌照、并为我省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予以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3)无失信和违法记录。具体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项目按属地化原则逐级上报。县(市)项目由县(市)经贸、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设区市经贸、商贸(商务)、财政部门,经设区市经贸、商贸(商务)、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报省经贸委、财政厅;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商贸(商务)、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报省经贸委、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提出意见后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已经获得过省工商发展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

(二)申报材料一式4份,报送至省经贸委(3份)和省财政厅(1份)。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jmwcyc@fjetc.gov.cn。书面和电子文档内容必须完全一致。申报材料应用A4纸打印或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材料为复印件的,资金申请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将原件交接收申报材料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县级经贸部门核对,经办人员核对后应在复印件上签注核对情况并签名以示负责。

(三)电子商务示范平台项目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可推荐1-2个,省属控股(集团)公司不超过1个;电子商务集聚区项目、“三维”对接电子商务项目、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项目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请认真组织,审慎推荐。

四、本文可从省经贸委网站上查询下载:http://www.fjetc.gov.cn

五、本次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8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省经贸委产业处:邹履传,电话:0591-87812663,商贸处:唐乘风,电话:0591-87303215;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0591-87097396。

附件:福建省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