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营改增”试点企业在2013年度已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应在2014年5月30日前办理扶持资金清算。对符合政策条件但尚未提交2013年度扶持资金申请的试点企业,可在2014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完成申报清算工作。详见广州财政网(http://www.gzfinance.gov.cn/zwgk/zfxxgk/bmwj/qtwj/t20140505_60338.html)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