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01]11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