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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01]11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