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宝山区、南汇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适应本市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6]3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