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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图书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建设文化大省的有关要求,为确保省级图书购书经费需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图书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映给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

    2004年2月4日《广东省图书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建设文化大省的有关要求,为确保省立中山图书馆购书经费,省财政设立"广东省图书购置专项资金".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购置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财政安排专门用于省立中山图书馆购买馆藏图书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广东省图书购置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省财政每年安排的购书专项经费和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社会捐赠以及从业务收入中安排的购书经费,其中包括:省财政每年安排的购书专项资金,省级文化事业费中原有经费基数用于购买图书的部分,建设文化大省中每年安排的购书经费基数及递增部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图书购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省立中山图书馆购买图书和音像资料,支付图书、音像资料本身所需收购价格。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购买相关差旅费及其他公用经费开支。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第六条  图书购置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省立中山图书馆按照《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文献采选条例》和财务制度,另行制定《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购书工作管理办法》作为具体实施程序。从2004年起,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后执行。

    省立中山图书馆应根据购书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完善现行管理办法。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图书购置专项资金由省立中山图书馆具体管理和实施,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单独核算、结转使用。

    第八条  图书购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共同管理和监督。省立中山图书馆年初制定使用计划,年终将图书购置情况和经费支出情况报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审核确认。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考核和检查

       第九条  图书购置专项资金在财务管理上必须接受财政、文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业务管理上,由省财政厅、文化厅每年对所购图书的质量和收藏方向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并审核、检查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省立中山图书馆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购置图书,造成浪费和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购书工作管理办法》由省立中山图书馆另行制定,经省文化厅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广东省图书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解释,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