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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物征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以及建设文化大省的有关精神,为加强省级文物征集专项资金管理,现将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文物征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映给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

    2004年1月30日广东省文物征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加强我省的文物保护工作,省财政设立"广东省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征集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财政厅安排专门用于省博物馆征集文物藏品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广东省文物征集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省财政每年安排的文物征集专项经费和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社会捐赠以及从业务收入中安排的文物征集经费,其中:包括省财政每年安排的文物征集专项资金,省级文物事业费中原有安排的经费基数、建设文化大省资金中安排的每年经费基数及递增部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文物征集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省级博物馆征集文物,支付文物本身所需收购价格,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征集文物相关差旅费及其他公用经费开支。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第六条  文物征集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由省博物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结合文物征集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作为具体实施程序。从2004年起,《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后执行。

    省博物馆应根据文物征集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完善现行管理办法。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广东省文物征集专项资金由省博物馆具体管理和实施,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单独核算、结转使用。

    第八条  文物征集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共同管理和监督。省博物馆年初制定使用计划,年终将文物征集情况和经费支出情况报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审核确认。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考核和检查

      第九条  文物征集专项资金在财务管理上必须接受财政、文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业务管理上,由省财政厅、文化厅每年对所征集文物的质量和征集的方向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并审核、检查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省博物馆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征集文物,造成浪费和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由省博物馆另行制定,经省文化厅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广东省文物征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解释,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