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融资性担保公司: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我委决定即日起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依法合规经营。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突出融资性担保主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严禁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骗贷、截留客户贷款、高息放贷等违法违规业务;不得从事账外经营;不得炒卖股权;不得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开展违法违规业务。
(二)严格资金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规范资金运用。严禁抽逃、挪用资本金;严禁挪用或占用客户担保保证金;不得从事账内外委托理财、直接放贷、高风险投资等违规经营活动。
(三)强化风险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并严格依照制度规定开展担保业务,杜绝人为因素影响决策、增加风险隐患。风控负责人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有效组织实施贷前、贷中、贷后等各阶段的风险管理工作。
二、工作步骤
(一)请此次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详见附件1)做好准备工作(准备材料内容见附件2)。
(二)5月14日起,我委将安排现场检查小组赴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结束后,由中介机构对每家被检查的融资担保公司出具审核报告。
(四)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委将依性质给予重点监管、及时整改、停业限期整改、规劝退出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等相应处置措施;对于涉嫌非法集资、吸存、骗贷、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的,除将依法撤销经营许可证外,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工作要求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务必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积极配合。主要负责人、高管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在场,业务账务原始材料齐全,据实回答检查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不配合检查;检查完毕后,公司负责人须对检查结果予以确认,并签订相关承诺文件。
特此通知。
(联系人:赵健,电话:83051682)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