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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参与机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参与机构根据《业务办法》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