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财税[2001]3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