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苏药监财[2003]7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0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2])142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3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收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费。
二、药品GMP认证具体收费标准为:
1、对申请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时收取受理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2000元;组织专家对药品GMP认证企业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收费标准为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下同)32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3200元。
2、向获得GMP证书的企业收取年费标准为一个剂型5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500元。
三、药品GMP认证收费属于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省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应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由省财政专户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文自二○○三年四月十日起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