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第四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对列入名单的企业,请按照规定认真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