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积极配合所在地省级人事部门做好考试后期相关工作。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