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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宝山区、浦东新区、南汇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财政局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发[2006]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