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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拟表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先进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十五”计划》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各省、区、市自评的基础上,我委于2005年9月至10月对各地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了复评。根据复评结果和组织专家评议,遴选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先进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在公示后予以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表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北京市卫生局

    天津市卫生局

    广东省卫生厅

    福建省卫生厅

    河北省卫生厅

    江西省卫生厅

    云南省卫生厅

    新疆自治区卫生厅

    二、公示方式:

    通过卫生部网站公示。反馈者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反映情况,反馈者应署名。

    电子邮件地址:kjsjyc@sina.com

    三、公示时间:

    自2006年8月24--30日。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