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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一、户外广告的概念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交通等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橱窗、灯箱、实物模型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按设置载体形式分为:广告机、大型立柱式广告、小型立杆式广告、路牌广告、楼顶广告、墙面广告、围墙广告、跨街广告、公交站亭广告、桥梁广告、路名牌广告、灯杆广告、阅报栏广告、塔身广告、其他亭体广告、户外标牌等。

    按制作的媒介体形式分为:灯箱、橱窗、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屏、光纤显示装置、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电脑喷绘画布、彩色喷涂、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

    按传播的内容性质分为:商业性户外广告和公益性户外广告。

    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划中的“户外广告”专指商业性户外广告。

    以车、船体等为媒介体的流动广告不纳入本规划范围。

    二、规划原则和目的

    (一)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原则是:贯彻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分区设置,控制总量,提升档次。

    (二)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目的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视觉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

    三、规划范围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划定的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 7 个中心城区规划区域以及宜黄公路、老武黄公路、武咸路、318 国道、汉蔡路、107 国道、机场高速公路、汉黄路、汉施路、岱黄公路等城市进出口道路控制范围。

    四、规划依据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规划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自本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之日起至 2010年。

    第二章 规划布局

    一、规划重点

    (一)户外广告的总体设置分布。

    (二)户外广告的分期整治。

    二、户外广告分区设置指引

    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布局、用地性质特点、人口活动频率分布情况、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城市景观特点要求等,并结合城市灯光环境确定城市户外广告布局分区,提出各分区设置指引,为进行更深入的规划与设计提供依据。

    (一)户外广告分区要点说明

    分区指以城市道路(含沿街建筑立面、屋顶和构筑物等)作为广告载体的道路区段。

    规划将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分为允许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2 类。

    路段两侧控制范围:城市道路分区含道路两侧临街建筑(含临街建筑)之间的范围;城市进出口道路分区指道路两侧边界外各 200 米之间的控制范围。

    (二)户外广告分区类别说明

    1、允许设置区

    指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根据户外广告设置的密度、类型、档次,允许设置区分为 2 类区域,即Ⅰ类设置区、Ⅱ类设置区。

    (1)Ⅰ类设置区

    指涉及市、区级商贸活动中心区域的路段,主要体现为户外广告设置的密度大、类型多、档次高。

    密度大:道路、建筑、设施上均可设置。

    类型多:媒介体形式多样。

    档次高:必须使用灯箱、橱窗、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等新材料、新技术;其设计、制作必须体现高品位、高品质。

    Ⅰ类设置区包括:

    ①中山大道(民意四路--兰陵路)。

    ②解放大道(青年路--江汉路)。

    ③江汉路。

    ④武胜路。

    ⑤钟家村地区(汉阳大道与鹦鹉大道交汇处各延伸 200 米)。

    ⑥中南路(武珞路--洪山广场,含洪山广场周边)。

    ⑦徐东大街(和平大道--团结大道)。

    ⑧武珞路(石牌岭路--珞狮路)。

    ⑨珞喻路(珞狮路--卓刀泉)。

    ⑩八大家地区(卓越大酒店周边)。

    (2)Ⅱ类设置区

    指户外广告密度须严格控制的路段。本规划对Ⅱ类设置区作以下规定:

    ①不得占用城市公共道路设置户外广告。

    ②居住建筑及居住建筑用地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③建筑物裙楼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④中环线以内严格控制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

    ⑤城市进出口道路(含机场高速公路)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其单侧设置间距不得少于 1000 米。

    Ⅱ类设置区包括:

    城市进出口道路:机场高速公路、宜黄公路、老武黄公路、武咸路、318 国道、汉蔡路107 国道、汉黄路、汉施路、岱黄公路等。

    江岸区:解放大道(江汉路--张公堤)、三阳路(解放大道--沿江大道)、京汉大道(江汉路--芦沟桥路)、江汉北路东侧(解放大道--新华路)、香港路(解放大道--建设大道)台北路(解放大道--建设大道)。

    江汉区:建设大道(香港路--王家墩机场一号门)、京汉大道(江汉路--民意四路)、江汉北路西侧(解放大道--新华路)、万松园路、香港北路、青年路、常青路、新华路、新华下路、友谊路、民生路、民权路、民族路、大兴路、三民路、前进一路、江汉四路、自治街。

    硚口区:中山大道(民意四路--硚口路)、解放大道(青年路--古田一路)、京汉大道(民意四路--双厂巷)、建设大道(解放大道--王家墩机场一号门)、硚口路、友谊南路、汉西一路、汉西路。

    汉阳区:汉阳大道、鹦鹉大道、二桥路、龙阳大道、琴台路。

    武昌区:武珞路(湖北剧院--石牌岭路)、雄楚大街(中山路匝道--丁字桥路)、和平大道(积玉桥--罗家桥)、友谊大道(中山路--罗家桥)、中山路、彭刘杨路、解放路(彭刘杨路--中华路)。

    洪山区:珞喻路(卓刀泉--关山一路)、雄楚大街(丁字桥路--关山一干道)。

    青山区:和平大道(罗家桥--工人村)、友谊大道(罗家桥--工业四路)、沿港路。

    2、禁止设置区

    指除允许设置区之外的路段。本规划对禁止设置区作以下规定:

    ①公交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站、路名牌的灯箱可设置少量户外广告。

    ②大型商场、酒店、超市、专业市场楼体只允许设置灯箱、橱窗、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光投射装置等形式的户外广告。

    ③可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禁止设置区包括:

    ①涉及妨碍生产或影响人民生活的路段。

    ②涉及影响各级(省、市、区)党、政机关办公区的路段。

    ③涉及影响各历史文化保护单位的路段。

    ④涉及影响公共绿地等环境保护区的路段。

    ⑤涉及影响军事、外事等区域的路段。

    ⑥规划要求的特殊路段。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路段。

    本规划中所指禁设路段包括全市部分主次干道、一般道路及背街小巷,由于数量众多,且涉及到大量规划道路尚未命名,故禁止设置区以规划图则(待制订)为依据,本规划中不再详述。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一、允许设置的规定

    (一)人行道上户外广告的设置

    人行道上只限于公交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站、路名牌设置户外广告(商业步行街除外)。

    (二)建筑立面户外广告的设置

    建筑立面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新建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须将其设置方案连同建筑立面设计方案一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审定。

    2、进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再增设户外广告位,如确需设置,报审时须提供立面改造设计。

    3、建筑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

    (三)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的设置

    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广告牌高度与建筑物体量相协调,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具体设置要求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2、建筑物顶部广告设置必须符合抗风力的要求,确保设置安全。

    二、禁止设置的规定

    (一)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

    1、交通信号灯。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台(亭)。

    5、交通护栏。

    6、立交桥护栏。

    7、高架道路护栏。

    8、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9、道路、桥梁、隧道等收费站。

    10、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二)不得影响下列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设置户外广告:

    1、上条所列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2、公交站名牌(公交候车亭除外)、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电信交接箱等设施。

    3、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

    4、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和立交桥落地匝道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

    5、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 50 米范围以内。

    6、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三)不得设置下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户外广告:

    1、跨越宽幅为 30 米(含 30 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2、在透空围墙和护栏上设置的。

    3、在机场候机大楼、火车站候车大楼及长途汽车站候车楼等窗口地区标志性建(构)筑物上设置商业广告的。

    4、在有较大流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 10 米范围内设置的。

    5、其他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四)不得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设置户外广告:

    1、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

    3、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置的。

    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五)不得在下列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1、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大楼及其围墙。

    2、外事、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3、已批准的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单位、文物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带。

    4、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一级保护山体和一级保护湖泊。

    5、大型城市公共广场、公园、滨江(河、湖)绿地及其绿化控制带。

    6、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和其他特殊用地单位的控制地带。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类别: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时设置的与活动相关的户外广告。

    2、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设置的反映节庆的户外广告。

    3、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4、房屋销售期间售楼部(临时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1、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2、不得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使用。

    3、不得影响市民安全。

    4、不得损害绿化植物、园林设施及影响绿化景观。

    5、不得在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6、建筑施工场地施工期间所做广告只能反映与本建筑工程相关的信息或公益信息。

    四、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设置

    (一)城市窗口地带、进出口道路及城市广场可设置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

    (二)凡空置广告位必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

    五、设置安全、质量、环境影响的要求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安全性、持久性、协调性、识别性及整洁性等要求。

    (一)安全性

    户外广告设置应牢固、安全,设置时应充分考虑风、火、水、电、地震等自然、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定期对户外广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测和管理。

    (二)持久性

    户外广告设置材料选取应考虑其设置期限与使用期限的统一。

    (三)协调性

    户外广告的造型和画面必须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持协调,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性效果的统一,以视觉和谐为原则。户外广告必须保证亮化设施的正常运行,以美化城市夜间环境为原则。

    (四)识别性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注重选点,有强烈的视觉效果,力求内容、文字清晰、规范、简明易懂,注重传播对象,便于所传播信息的接受和传播。

    (五)整洁性

    户外广告画面必须保持整洁,其设置单位应定期清洗、维护和更换广告画面及照明设施,避免因广告画面污损和照明设施残缺导致影响市容环境和广告传播能力。

    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

    一、属于规划允许设置区范围的路段,应逐条道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二、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重点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通过专家论证,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

    四、对现有广告的清理整顿,凡属于允许设置区范围的,根据详细规划要求整改或拆除;属于规划禁止设置区范围的,分阶段制订详细整治计划,依法逐步拆除。

    五、违反本规划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一、名词解释

    (一)通用规定

    指规划区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定,不受分区限制。

    (二)分区设置指引

    指将规划区按总体布局规划要求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并对各个分区制定相应的设置要求。

    (三)禁止设置区和禁止设置的规定

    二者从两个方面禁止户外广告的设置。

    禁止设置区指某些具体的路段或区域禁设。

    禁止设置的规定指规划范围内涉及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及城市空间均禁设。

    (四)临时性户外广告

    指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既可能为商业性,也可能为公益性,特点是规模大、时间短,到期应立即拆除。

    (五)建筑立面

    指城市道路、公路两侧第一排建筑的临街立面。

    (六)建筑物顶

    指位于原建筑设计物顶部之上的空间。

    二、本规划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本规划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四、对本规划内容的调整,由市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