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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救助体系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弘扬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改善老年人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救助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和标准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地方老年人(以户籍年龄为准,不含城镇离退休人员),均可申请生活救助。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年发放救助金360元,其中市财政承担300元,县区承担60元。

    二、救助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年12月1日-12月10日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按照经办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户口本、老年人优待证等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每年12月15日前,对申请人员进行研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无异议的,及时填表、上报乡镇老龄办;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乡镇老龄办对村级上报的老年人名单,采取户籍查询、登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档,并将有关数据汇总、上报县区老龄办;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村(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县区老龄办对乡镇上报的人员名单进行抽查、复核后,于12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老龄办。

    三、资金管理

    救助金每年根据市老龄办年终统计数和市政府确定的补助金额列入财政预算。12月底前,根据老龄办复核后确认的人数,由市、县区财政、老龄、民政部门联合将补助金逐级下拨到乡镇民政救助金专户,并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每年春节前,由乡镇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到户。

    四、组织实施

    老年人生活救助金发放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各级财政、老龄、民政部门和村(居)委会共同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及时划拨资金,并会同审计部门对资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保管、使用好救助资金,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深入基层,准确掌握情况,及时汇总有关数据,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对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金额、救助程序实施全过程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村级群众组织要做好宣传、统计、公示等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