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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是新时期企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依据,也是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的政策导向。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现象的发生,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健康发展。

    二、本《目录》自2004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