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及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文文号:浙注协[2003]8 颁布日期:2003-10-14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及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已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附件:
1.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2.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附件1: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2003年9月23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规范行业自律性惩戒工作程序,保障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通称为“执业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通称为“执业人员”)进行行业自律性惩戒的公平和公正,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设立惩戒委员会。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按本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性质和职责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是行业自律性惩戒工作机构,对省注协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处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惩戒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业准则、行业规范以及《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惩戒办法》等规定,对全省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注册管理、分支机构设立、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惩戒决定。
第六条 对违法违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行业自律性惩戒,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由二十一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十六名,省注协两名,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三名。委员人选由执业机构推荐和秘书处提名,经省注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主任委员由省注协常务理事担任。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条件:
(一)省注协会员(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除外);
(二)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从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正直的职业品德和客观公正的道德立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规定;
(四)委员本人及其所在执业机构在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五)热心省注协工作,愿意为行业自律管理服务。
第九条 惩戒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四章 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下同)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的提议,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并由秘书处通知有关委员出席。
惩戒委员会会议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审议违法违规案件,如有需要,主任委员可以决定邀请相关专家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向惩戒委员会会议介绍执业机构或执业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的有关情况,提交相关证据,并提供给以行业自律性惩戒的依据。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可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等向秘书处提出质询。
第十四条 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的委员认为秘书处提交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主任委员可决定中止对该案件的审议,并要求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涉嫌违法违规的执业机构、执业人员,可以通过秘书处向惩戒委员会会议提交申辩材料和相关证据。惩戒委员会会议应当认真听取有关执业机构、执业人员的申辩和说明。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惩戒委员会会议书面表决:
(一)决定终止对该案件的审议;
(二)决定是否对有关执业机构、执业人员给予行业自律性惩戒,以及给予惩戒的种类;
(三)决定是否移送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书面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结果须达到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表决结果应由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并由秘书处存档保管。
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由秘书处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行文公布。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并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
(三)对在履行职责时知悉的有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如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及时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需要回避的情形通常包括:
(一)委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本案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
(二)案件涉及委员所在的执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三)委员在讨论对本案的惩戒意见时可能不能保持公正的立场;
(四)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如有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由秘书处核实后提交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有:
(一)年龄超过60周岁或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委员会工作;
(二)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
(三)委员有违反委员会工作纪律的行为;
(四)其本人或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五)其本人因故不愿继续从事委员会的工作。
委员会名额出现空缺时,由省注协常务理事会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增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省注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2004年1与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