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2]69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2]69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