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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关于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
发文文号:新地税发[2002]11号 颁布日期:2002-01-20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财务管理
所属行业:高新技术 所属地区:新疆 时效性:有效
纳税人为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在税前扣除并作为技术开发费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