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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中介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科技中介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