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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造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财政支农资金实行滚动预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绿化造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化造林资金指市级安排的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

    第三条  市绿化造林资金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使用原则,主要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绿化造林工程。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市级绿化造林工程资金的使用范围

    1、重点绿化工程;

    2、郊区城镇绿化美化工程;

    3、中央和市级单位的义务植树补助,中央安排的市级项目的配套工程;

    4、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5、其它。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由区县财政局会同绿化办(林业局)按市政府批准的绿化规划安排年度工程计划,编制当年绿化造林资金预算,并纳入支农资金项目库管理。于每年9月30日前由区县财政局、绿化办(林业局),将下一年度的重点工程项目安排情况联合上报市财政局、首绿办(市林业局)。

    第六条  市级绿化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建设人、项目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绿化工程项目合同,先拨付补助资金的80%,工程竣工后,市财政局根据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对合格工程,拨付剩余的20%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县财政局、绿化办(林业局)要建立严格的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对市里安排的绿化工程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于每年4月30日、10月20日之前分别报市财政局、首绿办(市林业局)。

    第九条  市级绿化造林工程竣工后,由市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化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  市级绿化工程如出现资金被挪用、资金不到位等问题,市财政收回违纪资金,限期改正,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