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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启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违法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税务检查处理决定的顺利执行,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启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就实施工作中的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工作中,实行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分开,适用不同的法律文书,分别填制与送达。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于税务机关对涉税违法行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内容,其仅适用于税务机关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

    三、各级税务机关在涉税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终结后,由实施审理部门根据涉税违法案件的审理权限,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拟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根据相应的决定内容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原则上应先行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对于达到听证标准的应在履行听证程序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式样的修改与制作,由市局统一制定,并在北京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系统“税务检查模块”中进行修改和补充。

    六、各区、县局,各分局应根据市局的统一要求,对税务检查文书管理和案卷管理作出相应调整。

    七、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 )地税 字第 号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

    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

    《税务处理决定书》使用规范

    1、使用范围

    (1)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案件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时,使用本文书。

    (2)向被查对象发出本决定书时,由收件人填签《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填写要求

    (1)本决定书的“( ) 地税 字第 号”的“( )”填写年度,“地税”前空格填写本局税务机关代字,“字”前空格填写审理部门代字,“第 号”填写该通知书的顺序号。

    (2)本决定书的“ ”填写被处理对象的全称。

    (3)本决定书的正文应包括“违法事实”和“处理依据及决定”两部分内容。“违法事实”部分应填写被处理对象纳税情况的期间、主要范围、内容,其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及造成的后果:“处理依据及决定”填写对被处理对象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具体处理决定。

    (4)本决定书在年月日栏上,应根据案件的审理权限,由实施审理部门加盖税务所或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

    (5)本决定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执行,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二: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地税 字第 号

    被处罚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1、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开户银行或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规范

    1、使用范围

    (1)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案件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本文书。

    (2)向被查对象发出本决定书时,由收件人填签《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填写要求

    (1)本决定书的“( ) 地税 字第 号”的“( )”填写年度,“地税”前空格填写本局税务机关代字,“字”前空格填写审理部门代字,“第 号”填写该通知书的顺序号。

    (2)本决定书的“被处罚人”一栏如果被处罚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被处罚单位的全称;被处罚人如果是公民的应填写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

    (3)本决定书的“地址”一栏如果被处罚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被处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或实际经营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被处罚人如果是公民的,应填写其详细住址。

    (4)本决定书的“法定代表人”一栏填写被处罚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5)本决定书的正文应包括“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及决定”两部分内容。“违法事实”部分应根据查明的具体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填写被处罚对象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违法性质及造成的后果:“处罚依据及决定”填写依据税法条、款、项规定的处罚种类、范围、额度所作出的的具体处罚决定。

    (6)本决定书在年月日栏上,应根据案件的审理权限,由实施审理部门加盖税务所或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

    (7)本决定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执行,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