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务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理税务周转金的呆帐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精神,省地税局制定了《税务周转金呆帐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周转金呆帐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周转金管理,妥善解决税务周转金呆帐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管理的税务周转金形成的呆帐,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收回的税务周转金,列入呆帐处理:
(一)借款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税务周转金;
(二)借款单位解散或倒闭,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税务周转金;
(三)借款单位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在保险赔偿后,仍无力归还的全部或部分税务周转金;
(四)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逾期未还的税务周转金。
第四条 税务周转金呆帐的处理程序:
(一)借款单位依据本规定,对需列入呆帐处理的税务周转金,向经办周转金借款的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借款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倒闭的,经办周转金借款部门应派员到法院或工商部门、主管部门索取证明材料。
(二)经办周转金借款的地税部门对报送或索取的相关材料,应严格审查并根据需要再进行调查核实,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核批准或报市、地以上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呆帐进行核销处理。
(三)需要核销的周转金每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报省地税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一律由市、地地税局审批,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五条 对经批准后列入呆帐处理的税务周转金,除直接核销外,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转作国家资本金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级地税部门必须加强对税务周转金呆帐的管理。对借款单位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不能核销投放的周转金;但对经济效益差的借款单位,可采取挂帐停息。对本规定第三条(三)、(四)款形成的呆帐,可实行内销外不销的做法。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呆帐的借款单位,可申请法院强制收回周转金;经办周转金借款的地税部门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核销周转金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