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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8号)中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摘转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标准从今年开始,连续五年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选择一批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这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规模较大。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3,0 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2,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二)经济效益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创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带动能力强。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有稳定的、较大规模原料生产基地。

    (四)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并且比较稳定。

    有的龙头企业虽然目前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具备下列条 件的,也可纳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扶持: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或是科技部认定的科技示范企业。

    2.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按上述标准由有关部门认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另行发布。

    二、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率[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的审批时间、审批权限,按各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