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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市政府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10元调整到273元,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

    这次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值建国五十周年大庆前夕,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关心和爱护。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