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进口机动车转籍问题的请示》(辽公交明发[1999]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初次注册登记不满两年的进口机动车,涉及经济案件,法院裁决以车抵债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经审核车辆档案内容齐全有效的,按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