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国资局、国土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加快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促进“再就业工程”实施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关于加快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促进“再就业工程”实施的意见
为了加快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发展,使其更好地承担安置失业、下岗职工的任务,促进“再就业工程”的深入实施,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国务院国发[1997]10号、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7]78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劳服企业的发展
劳服企业是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的重要基地。在深入实施再就业工作中,通过劳服企业组织生产自救,是失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有效途径。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我省企业职工失业和下岗的人数将呈增加的趋势,再就业的任务也将越来越重,这对劳服企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既是挑战,也是劳服企业新的发展契机和难得的机遇。为此,各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对当前新的就业形势的认识,把发展劳服企业作为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关心、重视劳服企业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把劳服企业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总体规划中去。要认真落实劳服企业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通过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帮助和支持我省劳服企业实现“二次创业”。今后我省国有企业凡是失业人员、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的,一般都应兴办劳服企业,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组织他们开展生产自救,创造就业岗位,为企业富余人员、下岗职工实现分流和再就业创造条件。
二、根据经济结构调整和再就业工作的需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劳服企业。
1.把各单位兴办的“三产”、“多种经营”等企业,按照劳服企业进行规范,明晰产权,承担分流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和其他失业人员的任务。经过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扩大再就业基地。
2.企业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将本单位的辅助车间(分厂、分店),在依法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面向市场、同时也为主办单位配套服务的劳服企业。
3.通过分离国有企业的社会职能,可将承担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服务型、福利型直属单位及主业以外的生产经营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明晰产权,成建制地转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劳服企业。
4、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由从业人员自己出资一部分,吸收一部分社会资金,主办单位或扶持单位给予扶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展一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
5、为了分流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和其他失业人员,增强劳服企业的发展后劲,劳服企业的主办单位可将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用于扶持劳服企业,也可将闲置的厂房、设备出让给劳服企业,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服企业可以租赁、购买主办单位的厂房、设施,或作为扶持劳服企业分流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和其他失业人员的条件,在分流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和其他失业人员中壮大劳服企业。
6、以优势劳服企业和优势产品为龙头,联合、兼并、购买或租赁一批其他企业,实行资产重组,形式企业集团,扩大安置基地。
三、配合国有大中型企业深化改革,大力发展劳服企业
1、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可对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组建劳服企业,安置其下岗职工。
2、在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对国有破产企业的失业职工,可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将其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作为职工个人股,由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性质的劳服企业。
3、按照国家“抓大放小”的战略部署,对各种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凡安置失业、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依法认定为劳服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
四、组建区、街道再就业服务组织,发展非正规就业,扩大安置失业、下岗职工的就业渠道
1、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区和街道组建为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的组织,也可利用街道劳动服务公司(劳动管理站),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再就业服务组织属于专为失业、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服务的实体,对失业、下岗职工免收服务费用。享受国家规定和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2、再就业服务组织 (劳动服务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失业、下岗职工从事向社会的非正规就业,开辟新的就业岗位。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网点多、分布面广、核算单位小、经营灵活等特点,大力发展见效快、就业容量大、与区街人民密切相关的项目,如商业、饮食业、养老托幼、修理、搬运等,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同时,解决失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
3、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区、街再就业 服务组织的建设和指导,完善机构,充实人员、提高素质,使其切实承担起发展社区服务,组织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任务。
五、建立企业再就业服务的组织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外省市再就业工程实施中的经验,试点城市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以利用现有劳动服务公司或劳服企业管理机构,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站)。按照有偿安置的原则,承担分流安置和管理本企业下岗职工的任务,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指导下,为本企业下岗职工提供服务。
六、 多渠道筹集劳服企业发展资金
1、安置费扶持。劳服企业每安置一个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或破产企业失业职工,可按本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2-3倍,付给劳服企业安置费。安置费可以现金支付,也可是提供给劳服企业的厂房、设备、原材料等折价支付抵扣。拨给劳服企业的安置费,应由下岗职工原企业支付;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的安置费在企业财产处置所得中支付。
2、主办单位扶持。劳服企业可以使用、占用主办单位的固有资产。在使用和占用形式上,可以由劳服企业购买其资产。可以有偿占用,交纳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主办单位对劳服企业的投资。
3、地方财政扶持。根据当地劳服企业具体情况及当年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计划,各级地方财政可视财力情况确定一定数额资金扶持劳服企业。
4、各级劳动部门在就业经费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生产资金(生产自救费)中给予扶持。
5、劳服企业从业人员自筹资金和社会其他方面的扶持。
七、促进劳服企业为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的政策措施
1、鼓励新、老劳服企业安置下岗职工的失业人员。劳服企业享受省政府《关于对实施“再就业工程”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97]85号)中规定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2、劳服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
3、根据国务院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失业下岗职工组织起来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在工商登记、资金、场地等方面应予支持。对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并酌情免收、减收工商登记费用。
4、劳服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劳动部门不核减主办单位的工资总额。因安置富余职工而节余的工资总额允许主办单位自主使用。新办的经济实体另行核定工资总额。
国有企业将原管理型、富利型及“三产”等主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成建制转为劳服企业的,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后可享受新办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6、国有企业兴办劳服企业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可以使用原行政划拨给企业的场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土地管理主管部门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用途批准手续,但企业可暂保留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今后企业要对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明晰产权,巩固发展再就业基地
1、根据劳动部、国家国资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文,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搞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为维护劳服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以及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依法维护劳服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巩固再就业基地。凡是劳服企业的资产被平调、侵吞或无偿占用的,应根据国务院令第66号和《规定》进行纠正,其中属于劳服企业集体资产的应全部归还劳服企业。劳服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或劳服企业被无偿收走的,其集体资产应由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或当地劳动部门将资产用于兴办劳服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无法定理由随意撤换劳服企业厂长(经理),影响劳服企业稳定发展的应予纠正。在劳服企业的主办单位被兼并、破产、拍卖、租赁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时,决不允许主办单位把劳服企业的集体资产作为自己的资产一起处理。劳服企业是撤销还是保留,应由劳服企业自己作出决定。要依法维护和充分尊重劳服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的自主权,在劳服企业产权界定中与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发生纠纷时,由当地劳动部门会同同级国资部门、地税部门进行调解和裁决。裁决不服的可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总之,各级劳动部门要从改革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理直气壮地依法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巩固这块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重要基地。
3、大力宣传劳服企业在再就业工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级劳动部门要不断探索和总结劳服企业为再就业服务的好的经验和作法,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带动面上的工作。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劳服企业在为再就业工程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再企业工程的深入实施。要宣传和动员社会各方面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使全省劳服企业在失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