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局:
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市计基字[199]第0711号)文件的规定:降低征地事务管理费的标准,由按征地总费用的3%降为1.5%。你局需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本通知自1997年8月14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