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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地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