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师事务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1998]1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