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务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或公司制重组过程中如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附件: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