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烟草专卖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3号“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的留用比例问题,除10%上缴国家烟草专卖局外,其余部分由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市、区县实际管理情况制定分配比例。
附件: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