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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的产权登记表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与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衔接,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及其说明作了修改。现将修订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及其说明印发,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及其说明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与意见,请及时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