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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的答复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豫工商字〔1992〕第204号文)收悉,经与新闻出版署联系,现签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工商〔1990〕68号)为现行有效的规章,仍须严格执行。

    此复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