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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失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6]80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