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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失效](20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会同省级注制定或修订本地区会费缴纳办法,印发各事务所贯彻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