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12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略)
山西省财政厅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