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各区、县税务咨询事务所:(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经市局研究决定:对一九八八年七月制定的《北京市税务咨询业务收费试行办法》和收费标准作了适当的调整。现随文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件一:北京市税务咨询业务收费试行办法 略 附件二,北京市税务咨询业务收费标准 略
199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