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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将《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下发给你们,请转属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820新财法税字〔199844号、新地税一字〔199848号通知)

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一、煤炭部门:

1.煤炭管理费

2.灭火基金

二、粮食部门:

粮油交易手续费

三、畜牧部门:

1.草原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2.临时使用草原补偿费

3.草原药用(经济)植物资源补偿费

4.草原药用(经济)植物资源管理费

四、交通部门:

1.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2.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费

3.道路运输证费

4.涉外汽车运输单证收费

五、技术监督部门:

1.计量检定员考核收费

2.计量监督员考核收费

3.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工本费

六、卫生部门:

*医疗收费

七、科协:

1.夏令营收费

2.青少年科普活动费

八、工商部门:

1.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费

2.重合同、守信用铜匾证书工本费

3.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验证费

4.《商标注册证》验证费

九、建设部门:

1.建筑门窗生产许可证收费

2.砼预制构件生产许可证费

3.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工本费

4.房改评审手续费

十、土地部门:

1.国有土地使用费

2.变更登记费

3.土地荒芜费

4.非农业用地清理费

十一、人事部门:

1.各类证书工本费

2.大专院校毕业生非正常性调配收取的培养费

十二、民政部门: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

十三、计委:

农转非指标卡工本费

十四、科委:

科技成果公告费

十五、法制局:

执法证件工本费

十六、人防办:

1.人防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

3.人防工程使用费

十七、安全厅:

涉外宾馆(招待所)技术防范设备收费

十八、检察院:

司法会计鉴定收费

十九、内贸部门:

酒类零售许可证费

二十、外办:

1.颁发护照手续费

2.出入境证件工本费

3.签证代办费

二十一、外经贸厅:

乌洽会门票收费

二十二、广播电视部门:

1.卫星地面站使用许可证费

2.邮寄音像制品封签证明函费

3.录像放映许可证费

4.有线电视台共用无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费

二十三、旅游局:

旅游发展基金

二十四、专利部门:

专利纠纷调处费

二十五、统计局:

统计登记证费

二十六、农科院

农产品(作物)分析及检测费

二十七、司法厅:

律师注册管理费

二十八、财政部门:

会计证工本费

二十九、轻工部门:

1.轻工产品监督检验费

2.食盐零售许可证费

三十、教育部门:

1.学历、学位证书费

2.中学生体育合格证收费

3.人民教育基金

4.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录取费

5.普通、成人大中专录取费

6.普通、成人大中专报名费

7.普通、成人大中专考务费

8.各类毕业证书费

9.*托幼园收费

10.*广播电视大学收费

11.*成人、大中专院校收费

12.*党校收费

13.*技工学校收费

14.*中小学收费

注:1.项目栏中带*号者为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项目。

2.教育系统的各类学校收费参见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新价非字〔199273号)的附件教育系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表内所列的一些明细项目及标准有变化的,以新文件为准。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新价非字〔199273号文件所列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