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53号),从2002年开始,各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按其税后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亏损、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的余额,按30%的比率上交国有资产经营收益。2002年度,37家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审计、清算后应上交国有资产收益3.55亿元。考虑到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省长办公会议同意,2002年度各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应上交额的30%上交,具体办法请按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苏财国资〔2002〕149号)办理,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请各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前将实际应上交2002年度国有资产收益上交省金库,对资金调度一时有困难的企业,可延期至2004年1月15日之前。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129号.doc